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20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A01與被告A02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