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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24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複代理人 江一豪律師上列原告A01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准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100萬元,係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10,900元。

㈢前開㈠至㈡部分,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