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08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
A03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說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或契約內容。
(二)原告給付本件喪葬費用之方式為何,係現金、票據、匯款或其他方式,如為現金,應說明給付之地點及受領者為何;如係匯款或開立票據,應提出相關的交易明細;如給付方式不同,應分開逐筆陳明。理 由
一、主文第1項: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用,依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萬4,750元」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萬4,750,應徵裁判費1,220元,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主文第2項:
(一)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是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約定外,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本件原告起訴被告應「連帶」給付,該連帶係依契約內容或哪一條法律規定,未見原告敘明,請具體指明之。
(二)為利後續審理進行,請原告就如何支付代墊喪葬費之方式詳細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