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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15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12款明定,停止強制住院事件(同法第185條參看),屬於家事丁類事件。是依同法第74條規定,此類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又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前段、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等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前開費用,如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前述費用1,000元,爰依前開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