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1號聲 請 人 A01非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相 對 人 A02非訟代理人 簡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人與未成年長男甲○○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暨遵守事項應變更如附表所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長男甲○○(下稱長男或子女),兩造於民國112年11月9日離婚時,約定長男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下稱親權)由相對人任之,聲請人得探視長男,但相對人卻要求學校不讓聲請人與長男碰面,還於112年11月10日帶長男至警察局誣告聲請人騷擾,並有多次阻擾會面交往的情形,已造成長男的不利益,爰依法聲請改定親權或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相對人並應給付扶養費及定相對人與長男的會面交往等語。

二、並聲明:

(一)改定由聲請人擔任長男的親權人或主要要照顧者。

(二)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長男滿18歲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長男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並由聲請人代為管理支用,如1期未履行,其後各期視為喪失期限利益。

(三)請酌定相對人與長男的會面交往。

三、相對人則以:長男與相對人同住,相對人對長男均有盡保護教養之責,相對人沒有阻擾會面交往,反而是聲請人前有家庭暴力行為,長男之身心受有影響,並感到不安,因兩造對會面交往屢起爭執,請求重新酌定聲請人與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等語,並聲明:聲請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長男(000年0月0日生)。

(二)兩造於112年11月9日離婚時,約定由相對人擔任長男的親權人,長男與相對人同住至今。

五、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民法第1084條、第1116條之2、第105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法院為改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人時,必以有事實足證原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有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情事者為限。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決定原為家庭自治事項,基於家庭自治原則,如夫妻離婚已有協議,應即尊重並維持其效力,例外得由父或母請求改定,必須限於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他方始得請求法院改定,並不許他方以自己之保護教養能力優於對方為由,即行請求改定而推翻原協議。惟無論在酌定或改定事件中,均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此自不待言。經查:

(一)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訪視報告略以(訪視相對人及長男,見本院卷第209至218頁):

⒈相對人的親職能力良好,並有親友支持可提供照顧,相對人擔任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觀察受照顧情形良好。

⒉相對人的親職能力、經濟狀況、親職時間、照護環境及支持系統等皆具相當條件,且與子女的親子關係良好。

⒊未發現有何未盡保護教養或其他不利於子女的情形,故無

改定親權之必要,但因僅訪視一造,建議參酌他造訪視報告後,自為裁定。

(二)財團法人雲林縣雲萱基金會訪視報告略以(訪視聲請人,見本院卷第221至230頁):

⒈聲請人具照顧能力,並有家人可提供支持及支援,聲請人的工作能彈性安排,親職時間適當。

⒉聲請人認為兩造有口頭變更會面交往方式,但相對人未依

約執行,聲請人僅能每月探視子女一次,聲請人亦因此未給付扶養費。

⒊僅訪視一造,建議法院參酌他造訪視報告後,自為裁定。

(三)家事調查官(家調官)報告結論認為評估相對人行使親權,並無未盡保護教養或有不利情形,無改定親權之必要,並就訪視觀察心得摘要如下(見本院卷第399至412頁):

⒈長男的上下學多由相對人接送,偶爾由相對人的男友協助

接送,長男在北投國小有參加課後社團,這些社團活動都是與相對人討論過後決定,長男喜歡這些社團活動。

⒉長男在相對人家中有兩個房間,一是臥室,一是玩具間,

擺放多樣的玩具,長男會開心地介紹各種玩具及收藏,還放了得獎繪畫的作品,有一面牆貼滿了長男參加活動、家人聚會的生活貼照,長男並能介紹親友,長男還稱參舉過許多的體驗活動,如麥當勞店長、pizza手作等,也上過魔術、足球、樂高、桌遊等課後活動,還當場變了魔術及講解;假日時相對人會帶長男出遊,如遇相對人需要上班,會請其他親友幫忙照顧。

⒊長男在雲林老家能自由走動,神情輕鬆愉快,會騎腳踏車

、滑板車及玩水彈槍,與聲請人、聲請人女友及家人都互動良好。

⒋經詢問學校,校方表示相對人是一位溝通良好的家長,且

能配合處理,且相對人未有說不可以讓聲請人到校或接觸子女的言論。

⒍長男與相對人及其男友的互動良好,例如會開心談話及遊

戲,長男有時在週末會由外曾祖母照顧,也未發現有照顧不週的情形。

(四)經親自詢問子女,其陳稱略以(見本院卷第321至328頁,保密部分不給閱):現在和媽媽同住,與媽媽同睡一張床,爸爸看我時會去南港,但有時候會去雲林土庫;爸媽分開前,是媽媽接送我去幼兒園,生活習慣如刷牙、洗澡也是媽媽教或幫我比較多,媽媽會帶我出去,去外公那裡時會帶東西給我吃,媽媽不會講爸爸壞話,也沒有叫我不要去找爸爸。

(五)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法院為改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人時,必以有事實足證原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有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情事者為限。

⒈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有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或有不利益等

情,但經前述訪視及長男情形,未見長男有何受不良照顧之情,且相對人對於長男的生活習慣、學習狀況及遊玩方式,均有高度的理解及掌握,長男在相對人住處生活沒有任何不適應的情形,社工及家調官的觀察均一致呈現長男與相對人互動親密,與相對人的男友及家人的關係亦良好,長男在學校的狀況也良好,例如相對人與學校的溝通暢通無阻,能協助長男選擇及參與社團活動等。

⒉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要求學校不讓聲請人與長男碰面等語

,但經詢問長男及前述報告均未見有此情形,又聲請人指責112年11月10日帶長男至警察局誣告聲請人騷擾、有阻擾會面交往等語,然考量兩造在當時為離婚的翌日,復不爭執有家庭暴力的衝突議題,並有核發保護令及刑事案件之紛爭(見本院卷第189至203頁),可認兩造長期處於高度的緊張關係,復兩造在開庭時,亦希望變更或確定會面交往的內容,故相對人縱有部分行為令聲請人不愉快或感到壓力,但此部分尚難認為係為積極妨害聲請人權利或或嚴重的消極不作為致對長男不利益等情,而不能認為已達需改定親權的程度。

⒊兩造均有良好的親職能力,衝突多發生在會面交往的細節

應如何執行及落實,如兩造能持續關注長男所需,並建立雙向溝通模式,持續參與諮商或親職教育,以長男利益為優先考慮並共同合作,給予多方言教身教,必能成就對長男之完整照顧,從而,本件並無改定親權之必要,仍應繼續維持由相對人擔任親權人。

六、本件應變更(即重新酌定)聲請人與長男的會面交往:

(一)兩造間對於應如何進行會面交往紛爭不斷,兩造均提出變更的會面交往的聲請,家調官報告也建議明定會面交往方式、期間以減少兩造間對摩擦,例如因路途較遠給予聲請人彈性等情,可知兩造之信任基礎薄弱,本就易滋生紛擾,而本件確實也發生兩造對於是否有依約進行會面交往等起爭執,且兩造均盼由法院重新擬定明確之方式及期 間,以利有所遵循。

(二)審酌兩造對於會面交往陳述、前揭報告內容、長男所述意見,兼衡兩造住所、培育親情之機會、避免干擾各自之生活作息,兼衡長男年齡、學習交友及生活狀況等情事,爰變更系爭調解筆錄的會面交往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七、有時候各退一步,不是因為屈從或畏縮,而是願意珍惜及為孩子付出:

(一)為期子女適應父母離異之負面影響能降至最低,兩造應積極聆聽子女之心聲,理解並同情其等可能遭遇的問題,適時檢討自身之作法,避免自己的負面情緒轉嫁到子女上,而從落實附表所示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適足以展現愛孩子的決心及行動。

(二)兩造如果能在現有的照顧框架下,互相諒解退讓,那麼孩子終會明瞭:父母即便因過往的心結長期敵對,也不願再與對方來往,但仍願意為了孩子省思自己的付出是否能翻轉困境,於犧牲忍耐中促成會面交往的順行。如此的善意與實踐,才是孩子長大後可以念茲在茲、收藏仿效及引以為榮的瑰寶,而不是一再目睹父母打包起離婚的苦楚與怨懟後,持續將之移轉至會面交往的處理,徒讓孩子空餘不解、無力與悔恨的感傷。

(三)子女終究會找到自我的歸屬,並建立自己想望的家,盼兩造收拾起過往的不滿,勿讓敵對的情緒延燒至孩子,畢竟,當雛鳥引頸企盼高飛時,希望映入眼簾的,不是灰燼,而是厚實的春泥。

八、綜上所述,本件未符合改定親權之事由,故本件聲請改定親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為增進子女利益,並降低兩造衝突、減少溝通成本,爰變更會面交往如附表所示,本件雖未依兩造聲明變更會面交往的內容,惟該等部分均不受聲明之拘束,故不另為駁回之諭知。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舉證據方法,經核於本件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十、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哲玄◎附表:聲請人與未成年長男甲○○(下稱長男、子女或未成年子

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時間及兩造應遵守事項(於本裁定確定後,兩造先前不論是書面或口頭約定的會面交往內容均不再適用):

壹、分以下階段進行會面交往:

一、第一階段: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長男就讀國中之日止(以註冊日為準):

(一)平日:⒈每月2次,每月第1、3週週六上午8時起至同週週日晚上7時止。

⒉接送方式及地點:由聲請人至相對人住處或其他兩造合意

決定之地點接子女外出,並得外宿於聲請人住處或其他聲請人定之地點,相對人應於期間結束前,送子女返回前揭住處或其他兩造合意決定之地點。

(二)週數定義:⒈由兩造協議。

⒉如協議不成,則本附表所指每月之第一週,係指各該月份

「第一個完整的週六、日」,倘週六及週日各係屬不同月份,例如114年5月31日(六)、同年6月1日(日),該週末即非謂6月之第一週。即週六、週日均在同一月份內始計為一週。

(三)農曆春節,由兩造協議,協議不成,一律定為:⒈民國紀元奇數年份之小年夜上午10時至初二晚間8時。

⒉民國紀元偶數年份之初三上午10時至初五晚間8時。

⒊過年期間平日之會面交往暫停。

⒋接送方式及地點:同「平日」。

(四)寒暑假(以學校行事曆為準):⒈寒假:

⑴增加5日,時間由兩造協議,協議不成則自假期開始後第2日起算。

⑵接送方式及地點:同「平日」。⒉暑假:

⑴除上開會面交往時間外,另增加20日,得分2段進行,時

間由兩造協議,協議不成自假期開始後第3日起算。⑵接送方式及地點:同「平日」。

(五)聲請人生日、長男生日、父親節:⒈聲請人得於上述日期或於日期前後14日內擇定一日(並應

於擇定日之5日前通知相對人,如未通知,相對人得拒絕該次會面交往),於當日或擇定日之上午11時,至相對人住處或兩造合意之地點攜同長男外出會面、交往,並於當日晚上7時10分前送回上開處所。

⒉如希望過夜,應先徵得相對人之同意。

(六)逾時之處理:⒈聲請人到場接及送回子女之時間若有延擱,得延長40分鐘。

⒉若逾40分鐘後去接子女,相對人得拒絕當次之會面交往。

⒊若逾40分鐘才送回子女,相對人得拒絕下次之會面交往。⒋前開逾時如有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高鐵誤點、車禍、天災等類似的重大事故,舉例但不限),不在此限。

⒌聲請人應準時接送,不會將延擱的時間當作變相成為會面

交往之延長。

(七)視訊:⒈每週1次,每次20至30分鐘,時間由兩造協議,協議不成,

則定於每週三晚上7時40至8時10分止,如因故無法進行,則順延一日進行。⒉於農曆春節、寒暑假的長男在聲請人住處的該週暫停。

二、第二階段:於長男就讀國中之日起至滿15歲之日止:

(一)平日:每月2次,每月第1週週六上午9時至同週週日晚上7時止。

(二)農曆春節、寒暑假、聲請人生日、長男生日、父親節:同第一階段。

(三)接送方式及地點、週數定義、逾時之處理:同第一階段。

三、第三階段:於長男滿15歲之日起,會面交往應尊重其之意願。

貳、第一、二階段的其他規範:

一、除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外,在不影響子女之學業及生活作息之範圍內,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電腦視訊等方式來會面交往,亦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聲請人在不影響就學與活動下,得前去子女就讀之學校探視。如探視時間超過30分鐘,則應先徵得相對人之同意。

三、資訊交換:

(一)聯繫時僅限於討論子女的事務,均不得封鎖對方。

(二)兩造之地址或聯絡方式或子女就讀學校如有變動,應於變動前或後的7日內通知對造或對造之家人。

(三)聲請人得詢問相對人關於子女就讀的學校(包括班級、安親班、補習班、才藝班等)及活動(包括園遊會、校慶、運動會、校外教學、畢業旅行、畢業典禮、子女有參與之比賽或競技活動等,舉例但不限)的名稱、時間、地點及內容,相對人不得拒絕回答;聲請人得請相對人發送前述資訊之網頁連結、內容或書面,其不得拒絕。

(四)如遇子女急診、手術及住院等,兩造應於事發24小時內將相關資訊通知對造。

(五)兩造如有帶子女出國,最遲應於出國前至少30日,將計畫前往的國家、時間、行程及聯繫方式通知對造。

參、會面交往方式、接送地點及時間,經兩造同意後得變更之(如非偶爾變更,而係經常、重大之改變,應留下變更後之書面協議以杜爭議)。

肆、遵守事項:

(一)兩造及其家人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及其家人均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有其他急迫情形,兩造均應即時通知對方,若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伍、提醒事項:

(一)勿以孩子為彼此爭戰的籌碼。縱使兩造間的衝突與指責不斷,但不代表孩子要全盤接受,更不表示對方在與孩子相處時,會用同樣的態度與方式對待孩子。

(二)勿有意無意在孩子面前醜化或批評對方。孩子對父母的喜愛、討厭均應由孩子透過自身的接觸與互動來逐漸形成,而非取決於他人,特別是離婚中嚴重衝突父母的影響。

(三)不要以孩子為自己情緒的出口。讓孩子不畏懼與對方相處,且不因孩子的個性或行為有部分「像對方」而感到憤怒、不恥或反感。

(四)讓孩子適度表示應如何進行會面交往。傾聽孩子內心的想法,適度讓孩子表達意見,以培養其獨立自主的能力。

(五)鼓勵孩子與對方互動與聯繫。孩子才不會看臉色來轉換應對的態度,而更能自由自在地與父母培養親密關係。

(六)嘗試與對方商議怎麼做對孩子最有幫助。兩造均是孩子永遠的父母,努力建立穩定良性的溝通管道,有助於孩子安定身心及成長。

(七)兩造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本附表所示的會面交往內容,將來有可能會被納入完成親職教育、改定親權、限制會面交往等參考事由,有可能會受到不利益的認定。

◎附錄:

一、《幸福童年的秘密》,愛麗絲‧米勒(Alice Miller),台北,心靈工坊,2014年9月初版,頁53……不管什麼事讓我感到難過或高興,我都能自由地表達;我不必為了取悅誰而面帶笑容,也不必為了別人的需要而去壓抑煩惱和憂慮。我可以生氣,沒有人會因此死去或頭痛;當你傷害了我的情感時,我可以大發雷霆,卻不會因此失去你。

二、《不能沒有父母:父母不是你無法獨立的理由,成功脫離依賴,解開束縛,重建健康的愛與連結》,珊卓拉.康拉德(Sandra Konrad),台北,商周,2025年4月初版,頁80至81、290。

大家都說父母無條件愛自己的孩子。如果顛倒過來說,孩子對父母的愛是無條件的,這句話也成立……榮格說:「對孩子心理影響最大的莫過於父母人生中的遺憾。」事實上,為數不少的父母都會這麼告訴他們的孩子:「去過我無法擁有的生活!」聽起來是很慷慨的期許,如果細看會發現這是一項命令,孩子要承擔父母的人生遺憾。孩子無法選擇自己的生活,卻要充實並善父母的人生。 ……由於父母無法調節自己的情緒,於是不自覺地希望從孩子那裡得到連他們自己都無法給予自己的情感安慰與關愛,造成孩子的需求沒有人察覺、沒有人反應更無法獲得滿足,反倒是孩子必須同理父母並且回應他們的期待。然而,過度回應父母期待的孩子要付出高昂的代價……他們自己的成長和獨立過程永遠會受到阻善。 不過,透過覺察就能夠打破這種有害的跨世代循環……健康地脫離是父母賦予孩子的一份禮物,但首先父母必須處理自己的脫離問題。

三、《爸媽離婚再婚教我的事》,李可心,台北,商周,2017年10月26日初版,頁159~161……若問我們在不在意他們為什麼離婚,我們當然在意,畢竟這件事對我們影響很大,但每當跟他們談到這段過去時,十之八九都會演變成一場爭吵。 ……我們知道,法院記載的內容是無情、不顧前因的,因為法官並不認識我所愛的爸媽……我也了解,當時的爸媽就好像迷了心竅,眼裡只有監護權,難免會想盡辦法傷害對方,以提高自己的勝算。而他們所聘的律師,心中也未必有我們孩子,所以我們選擇不去了解根據律師的爭論所記錄的真相。 ……我寧願永遠不知道當初離婚的真相,今天良好的親子關係,可是我們花了長年的努力、付出沉痛代價換來的,比起知道真相,我認為與父母的關係和自己過得快樂更重要! ……不可否認,爸媽離婚是既定的事實,無論兩個人有什麼不同感受或解釋,也都是真相。所以,親愛的爸爸媽媽,請別再執著誰是誰非了!而我呢,我選擇放棄真相,只因為我愛我的父母!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