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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5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變更聲請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為父姓「何」。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父親過世的早,聲請人想從母姓,於成年後自行變更從母姓,當時母親並不知情,改姓後母親亦不同意聲請人這麼做,因家庭傳統須認祖歸宗,且母親過世前亦希望聲請人改回父姓,爰聲請變更從父姓「何」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而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足以為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姓氏對子女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有親等關連(一親等)、個人戶籍資料、簿冊影像資料、個人姓名更改紀錄等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第15至17頁、第21至36頁)。本院審酌姓氏具有家族傳承之意義,有助於家族凝聚及認同歸屬感之建立,且臺灣民間社會普遍對於傳宗接代、香火延續之觀念甚為重視,聲請人已於調查時陳明係因伊父親過世的很早,伊欲從母姓而自行改姓,伊母親到改姓後也不同意伊這麼做(見113年11月21日非訟事件筆錄),顯見聲請人應係因一時失慮變更從母姓,然其在情感上仍未喪失對於父方之認同,且亦有意達成其母遺願,本院因認確有事實足認變更姓氏為父姓對聲請人有利。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姓氏為父姓「何」,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