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81號聲 請 人 A01

A02相 對 人 A03 住○○市○○區○○街00巷00號7樓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報告財產支出清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等與相對人A03間聲請報告財產支出清單事件,聲請人等聲請時未表明訴之聲明,亦無從依聲請狀內容得知聲請人等所欲請求之標的範圍,致無法核定標的價額及通知聲請人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618號裁定命聲請人等於收受10日內補正請求之具體內容並據以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4日送達聲請人等住所地社區,並由受僱人領取,有蓋有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收發章之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聲請人等逾期多時仍未補正聲明及補繳裁判費,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裁判日期:202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