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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8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即 反請 求相 對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本院113家親聲字第84、3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4、338號裁定不服而對本請求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