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54號聲 請 人即 反請求相 對 人 A01相 對 人即 反請求聲 請 人 A02非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號)及反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5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之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354號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該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附表:
編號 原內容 更正後 1 ...⑵若無法協議:①移至子女當年度暑假之會面交往補足(例如暑假會面交往天數從15日變為16日)。 ...⑵若無法協議:①移至子女當年度暑假之會面交往補足(例如暑假會面交往天數從20日變為21日)。 2 ...四、特別假日....(三)....(例如暑假會面交往天數從15日變為16日),若該特別節日在暑假之後,則增加1日之會面交往移至子女隔年寒假之會面交往(例如寒假會面交往天數從5日變為6日 )。 ...四、特別假日....(三)....(例如暑假會面交往天數從20日變為21日),若該特別節日在暑假之後,則增加1日之會面交往移至子女隔年寒假之會面交往(例如寒假會面交往天數從5日變為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