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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陸許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張仲武相 對 人 秦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惟其僅提出大陸地區天津市○○區○○○○○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合法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後20日內補正上開大陸地區法院判決正本及其確定或生效證明,以及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及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及認證書,聲請人已於113年2月26日收受上開裁定(本院卷第27頁之送達證書),然其逾期未補正上述文件,且聲請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其於113年5月7日到庭說明,惟其屆期既未到庭,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