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 請 人 A1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A02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等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限期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已於113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依前述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