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14號
113年度婚字第116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A04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林雯琦律師吳孟玲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A06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江曉俊律師楊華興律師李訓豪律師程序監理人 A00000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兩造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在本院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