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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婚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14號

113年度婚字第116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A04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林雯琦律師吳孟玲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A06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江曉俊律師楊華興律師李訓豪律師程序監理人 A00000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兩造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在本院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珮琳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