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85號上 訴 人 A04上列上訴人A04與被上訴人A03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按月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上開費用合計8,2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