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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1號上 訴 人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法定代理人 劉火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智凱即許智凱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捌萬零壹佰伍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零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