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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6號原 告 林鴻宸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複 代理人 朱柏霖律師被 告 王宇庭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四項關於「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肆拾陸萬零捌佰陸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四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