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6號上 訴 人 林鴻宸被 上訴人 王宇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同年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及裁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