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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琴訴訟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萬6,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