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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3號聲 請 人 紀清楚相 對 人 楊隆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隆榮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36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扶助通知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