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許本爵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士林靈
糧堂法定代理人 許本爵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士林靈糧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士林靈糧堂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第七條「修訂條文(文字/內容)」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係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係指財團依捐助章程所設置之董事、監事之組織成員不健全,董監事人數過多或缺額,致影響於財團目的事業之執行及會計事項之稽核而言。又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係指關於財團內部之職員之選舉、財產之用途、資金之存放、支出等關於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有欠缺。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與上開條文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之意旨,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19日召開第11屆第2次董事會議,修訂捐助章程第3、7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第11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章程、修正後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第7條內容變更如附表第7條「
修訂條文(文字/內容)」欄所示內容部分,係針對董事名額及資格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相關,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即如附表所示第3條部分,係組織依據、業
務之受益範圍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等均無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屬毋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