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林憲銘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緯創人文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緯創人文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原條文」欄所示原第八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修訂後條文」欄第八條、第十三條。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係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係指財團依捐助章程所設置之董事、監事之組織成員不健全,董監事人數過多或缺額,致影響於財團目的事業之執行及會計事項之稽核而言。又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係指關於財團內部之職員之選舉、財產之用途、資金之存放、支出等關於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有欠缺。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與上開條文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之意旨,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3日召開第5屆第6次董事會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第5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為證(本院113年度法字第28號卷第12、18至46頁)。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
欄所示第8條、第13條部分,係針對董事名額、監察人名額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等均相關,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8條所示
部分,則係捐助章程修訂日期之增訂,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等均無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屬毋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