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3號聲 請 人 蔡長德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社團法人新北市好巢社區兒少福利推展協會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114年7月17日止。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就任社團法人新北市好巢社區兒少福利推展協會(下稱好巢協會)清算人,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18日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本應於114年1月17日前完結清算,惟好巢協會於113年9月14日、9月16日及9月17日進行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通知債權人,尚需待最後公告日起算三個月最後申報債權屆期後,將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交監察人審查,提請好巢協會臨時大會追認,然因行政流程無法如期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清算期間自114年1月18日起再展延至114年7月17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