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30號聲 請 人 陳威明代 理 人 洪瑋霆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業於民國112年7月21日、113年3月8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位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 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捐助章程、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6日衛授家字第1130008183號函、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第14屆第7次、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且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位第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編號 原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1 第五條 本基金會置董事長一人、董事十五人(含董事長)組織董事會。董事長由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擔任之,對內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基金會。本會董事由衛生福利部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或對社會福利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八人,餘由董事長遴聘之,任期四年,期滿得連任,董事由公務人員兼任,隨本職異動不受任期限制。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董事人數。 第五條 本基金會置董事長一人、董事十五人(含董事長)組織董事會,其中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董事長由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擔任之,對內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基金會。本會董事由衛生福利部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或對社會福利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八人,餘由董事長遴聘之,任期四年,期滿得連任,董事由公務人員兼任,隨本職異動不受任期限制。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董事人數。 2 第八條 本基金會置監察人五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監督本基金會會務,任期四年,期滿得連任。其中一人由衛生福利部就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餘由董事會提名,經董事會議聘任。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辦理改聘作業,監察人在任期內離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時,由衛生福利部或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八條 本基金會置監察人五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監督本基金會會務,任期四年,期滿得連任。其中一人由衛生福利部就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餘由董事會提名,經董事會議聘任。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辦理改聘作業,監察人在任期內離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時,由衛生福利部或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3 第十一條 一、本基金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董事長就臺北榮總一級主管中遴聘兼任之。執行秘書負責推行董事會所議決之事項及符合本基金會章程之應辦事項。 二、執行秘書在任期內離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任務被解任者,董事長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惟其任期以原任執行秘書之任期為限。 三、本基金會執行秘書、幹事若干人,任用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十一條 一、本基金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董事長就臺北榮總一級主管中遴聘兼任之。執行秘書負責推行董事會所議決之事項及符合本基金會章程之應辦事項。 二、執行秘書在任期內離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任務被解任者,董事長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惟其任期以原任執行秘書之任期為限。 三、本基金會執行秘書、幹事、資安人員、法務人員若干人,任用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4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款項收支賬務處理及財務出納保管遴聘專職人員辦理之。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款項收支賬務處理及財務出納保管遴聘專職人員或臺北榮民總醫院專業單位員工兼任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