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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32號聲 請 人 邱月香代 理 人 陳怡均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私立西田社布袋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西田社布袋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須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第11屆第8次及第12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單、出席回條暨委託書、視訊會議照片、董事名冊、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印鑑清冊、身分證明、文化部113年6月25日文綜字第1131015429號許可辦理函、修正前章程、修正後章程及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條文,其中第8條係調整款次、第12條係增訂榮譽創辦人、第16條為條次變更及增訂章程修訂日期、第13至15條及第17條均為單純條次變更,均非屬因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之修正變更,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該等事項均屬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依上開說明,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