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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珍維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光智社會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光智社會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北市光智社會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3條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12月9日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第十四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2月28日北市社團字第1123180658號函等件附卷可稽。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3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內容,乃就該財團法人之存立期間事項進行修正,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