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釋達千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妙廣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妙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六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妙廣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業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12日北市教終字第1133032300號函、財團法人台北市妙廣文教基金會第8屆第7次、第9屆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等件為證,且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妙廣文教基金會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6條條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民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6條所示部分,係加註第4次章程修改日期,為無關乎組織、管理方法或維持財團目的之文字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其聲請應予駁回。又第17條部分並無修正,聲請人併列聲請變更條文,核無所據,亦應駁回,併予敘明。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編號 原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1 第六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本基金會董事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董事長、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之情事,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六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本基金會董事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董事長、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之情事,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2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二次修訂於一○八年七月二十日,第三次修訂於一○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二次修訂於一○八年七月二十日,第三次修訂於一○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四次修訂於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3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