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抗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抗 告 人 余桐銘上列抗告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明異議(清算)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今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江哲瑋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