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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債 務 人 鄭怡庭(原名:鄭曉君)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邦培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⒊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

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年5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⒌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⒎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

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者除外)。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及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⒑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債務人之子扶養費

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前配偶及債務人之子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⒒債務人之子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貸款,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