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債 務 人 黃艾雪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甲○○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惟前置協商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卷第148
至15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154至163、178至181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174頁)、民國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卷第170、172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本院卷第64頁)、郵局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餘額證明書(本院卷212至224、328至394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82至190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192至196頁)、臺北市南港區低收入戶證明書(本院卷第210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卷第232至233頁)、房屋租賃契約(本院卷第234至235頁)、受扶養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學證明書(本院卷第148至150、264至274、398頁)、其他扶養義務人存摺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26至231、278至300頁)為證,並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2月16日北市都企字第1133092229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2月18日北市社助字第1133226383號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2月18日國署住字第1130132226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2月19日保普生字第11313083910號函(本院卷第82至90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3日遠壽字第1140010023號書函、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5日覆和產字第1140000588號函、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30日富保法字第1140001464號函、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4日安達保字第1140001667號函、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8日凱壽保服字第1142012870號函附保單資料(本院卷第320至322、400至418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00年0月生,居住在臺北市南港區,自陳無工作收
入,聲請前兩年迄今領有勞工保險生育給付金、低收入戶補助、生育獎勵金、衛服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租屋補助等,平均每月共3萬2,330元之補助金(本院卷第142頁),每月支出1萬3,000元(本院卷第143頁),未逾11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900元之1.2倍即2萬4,455元,並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比例均為1/2),每月共支出扶養費用1萬7,000元(本院卷第143頁),未逾按其扶養義務比例所須負擔之上開生活費標準,是認定其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共3萬元。債務人名下財產有保單4張(解約金共約10萬9,739元,本院卷第322、406頁)、郵局及銀行存款共1萬469元(本院卷212至224、328至394頁),相較已向本院陳報債權之無擔保債務總額已達138萬6,750元(本院卷第10
4、106、122、124、126、130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