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債 務 人 詹前鼎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詹前鼎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0號卷【下稱調解卷】第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6至14頁)、全戶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15至16頁)、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7頁,本院卷第52、225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8頁,本院卷第53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見調解卷第19至22頁)、郵局存摺影本、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銀行台幣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見調解卷第23頁,本院卷第92至172頁)、薪資明細資料(見調解卷第24頁,本院卷第62至69、182至189頁)、電話帳單明細(見調解卷第25至30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見調解卷第31至50頁,本院卷第70至87頁)、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317號民事裁定暨送達函文(見調解卷第51至53頁)、車輛貸款及委託拍賣相關資料(見調解卷第54至62頁,本院卷第58至59頁)、國軍北部地區財務處民國112年11月17日主財北區字第1120002680號、113年2月1日主財北區字第1130000297號函(見本院卷第18、56至57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1月15日桃院增宙113年度司執字第4887號執行命令(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73至177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179至181頁)、應受扶養人詹鴻圖、洪寶美家族系統表(見本院卷第88頁)、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89至90頁)、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90至191、193至194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92、195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108頁)、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兵籍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40頁)、各類住宅補貼案件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4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3日保國四字第11313037260號(見本院卷第45至46頁)、雲林縣政府113年6月5日府社老二字第1132636800號函(見本院卷第48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3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36030號函(見本院卷第221至222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9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3104號函暨所附保單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227至229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38歲,居住在新北市淡水區,為職業軍人,每月薪資約7萬6,770元,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6,400元之1.2倍即19,680元,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及尚分擔父母2人扶養費每月共1萬7,076元(見調解卷第2頁反面,本院卷第50頁),合計每月支出3萬6,756元,足見每月約餘4萬14元可供還款,且其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本院卷第53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499萬106元(見調解卷第3頁正反面),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