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清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1號債 務 人 劉福財代 理 人 黃聖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劉福財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依消債條例所定清算程序,向法院聲請清算,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各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前置協商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本院卷

第8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32-36頁)、民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54-58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本院卷第110頁)、郵局及銀行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本院卷第136-176頁、第208-232頁、第338-348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234-237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200-201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202-203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204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207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20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6月3日保費資字第11413336210號函(本院卷第274-275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受補助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82-292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5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143093957號函(本院卷第294-297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6月3日北市都企字第1143039512號函(本院卷第298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6月3日國署住字第1140058185號函(本院卷第302-303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6月19日住都字第1140018894號函(本院卷第304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6日南壽保單字第1140028663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314-320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債務人現年77歲(本院卷第80頁),目前無工作,

每月領有租金補貼7,000元、低收家庭生活補助7,911元、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8,329元及國保年金1,307元(本院卷第154-176頁、第286-298頁、第330頁),是其每月收入約2萬4,547元(計算式:7,000元+7,911元+8,329元+1,307元=2萬4,547元)。又債務人尚需扶養配偶劉許郁惠,依11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4,455元計算債務人及受扶養人劉許郁惠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債務人合計每月應支出4萬8,910元(計算式:2萬4,455元2=4萬8,910元)。雖劉許郁惠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身障生活補助9,485元及遺屬國民年金4,099元(本院卷第294-297頁、第330頁),惟債務人每月收入加計劉許郁惠前開收入後,仍然入不敷出,並無餘額可供還款,且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而其陳報所積欠之無擔保之債務總額已達40萬2,845元(本院卷第30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揆諸首揭規定,應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