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債 務 人 李昭樺(原名李儀萱)代 理 人 黃志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附件:
一、債務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帳戶明細,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迄113年12月10日,有數筆於每月10日左右匯入、摘要為「轉帳」之新臺幣(下同)數萬元款項存入(例如111年5月10日、111年6月10日、111年7月8日、111年10月7日之交易等等),請據實說明其來源。另應按照時間序、薪資來源整理,製作債務人自聲請前2年即自111年4月迄今所有收入之表格。
二、說明上開帳戶,111年6月2日、112年6月2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入1萬1,250元之原因。
三、說明上開帳戶,111年10月14日提款10萬元並轉帳2萬元、112年5月31日轉帳20萬元、112年12月1日轉帳9萬4,000元、113年9月18日提款10萬元之原因及對象。
四、說明債務人係如何負擔子女之學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