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4號抗 告 人 江智文即瑞鋒企業社上列抗告人就其與被告江宗勳間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續字第3號),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絲鈺雲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