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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謝諒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欽法律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判決聲請續行訴訟及承當訴訟,未在民國113年6月19日「民事(1)聲請(i)先位:異議、續行審理、承當訴訟;(ii)備位:再審、承當訴訟;(iii)OCR 回復原狀、其他救濟、狀」明確記載聲請人之住所或居所,亦未在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聲請續行訴訟
裁判日期:202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