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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曹坤茂

邱齡茹林駿成

曹水紗黃曹秀蓮曹坤金曹秀勤共 同代 理 人 唐于智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周元琪、邱名福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請求交付股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交付股票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同年5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下稱系爭訴訟事件)之被告,於112年2月23日及5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對被告曹坤茂與原告邱名福就關於天母紘琚建案之利潤是否有結算完畢、是否主張另案抵銷等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一節,因相關筆錄僅記錄要旨且屬確認爭點、不爭執事項之過程。又經本院113年8月5日當庭諭知有失權效之適用,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爰聲請交付前揭期日之法院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是其聲請交付該案112年2月23日、同年5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前開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