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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歐懿慧

歐乙賢歐建良歐建興相 對 人 李秀娥法定代理人 歐懿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信託受託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歐長松之繼承人,歐長松遺產中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以自益信託登記於受託人即相對人名下,因相對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受監護宣告,其受託人任務因而終了,爰依信託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任相對人為受託人,並依同條第2項準用第36條第3項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歐懿慧為系爭土地自益信託受託人。

二、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前2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時,亦同。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信託法第36條第1、2、3項、第4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系爭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相對人,登記原因為信託,信託之

委託人為歐長松,受託人為相對人,於102年1月22日訂立信託契約,約定受益人同委託人,信託目的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信託期間自本契約簽署完成日起至信託目的完成,信託關係消滅事由為信託目的完成或存續期間屆滿或因雙方協議消滅,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為管理、處分、收益、出售信託財產,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人為委託人其他約定事項並約定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不得隨時終止信託契約,且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不得單方申請塗銷信託登記等節,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56、70-92頁);又歐長松於112年5月18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相對人業經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7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歐懿慧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亦有該裁定、戶籍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8-60頁)。

㈡聲請人雖以相對人即受託人符合信託法第45條第1項所定法定

事由,其信託任務業已終了,聲請法院解任相對人之受託人資格,惟查,信託法第45條第1項所指受託人之任務因其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與同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所定辭任、解任之事由不同,受託人既因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其任務係「當然」終了,不須再由受託人或受益人向法院聲請解任受託人,是聲請人依信託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任相對人為受託人,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㈢聲請人依信託法第45條第2項準用第36條第3項規定,聲請選

任新受託人,然查,信託法第36條第3項明定「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聲請人即委託人於相對人受監護宣告後,即得自行指定新受託人,無庸向法院為聲請選任,例外於不能或不為指定時,始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選任,此處利害關係人應係指非委託人以外之對於信託關係本身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如債權人),於委託人不能或不為指定新受託人,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選任,準此,本件聲請人即委託人既可自行指定新受託人,此由聲請人全體向本院提出聲請狀即明,其等不具信託法第36條第3項所定「利害關係人」資格,自不得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其等此部分聲請,亦應駁回。

㈣新受託人於接任處理信託事務前,原受託人之繼承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清算人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信託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已受監護宣告,於聲請人指定新受託人前,應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歐懿慧依上開規定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附表(金額單位:元/新臺幣)編號 土地 權利 範圍 出處 1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本院卷第14頁 2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本院卷第16頁 3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本院卷第18頁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8 本院卷第20、24頁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8 本院卷第30、36頁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本院卷第42頁 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本院卷第44頁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本院卷第46頁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本院卷第48頁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本院卷第50頁 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本院卷第52頁 1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本院卷第54頁 1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本院卷第56頁

裁判日期: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