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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黃榮護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林玉蕙律師顏芷綾律師相 對 人 李紹康上列當事人間解任信託監察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信託法第58條所定聲請解任信託監察人事件由受託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非訟事件法第75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信託監察人未依信託目的行使職務,且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有信託法第58條所規定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等情為由,聲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而查,本件受託人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31頁),該公司主事務所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3、5、8、12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解任信託監察人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解任信託監察人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