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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V全球車公司(EV Global Motors Company)等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補正聲請人之住所或居所、中文書狀,及具體指明所聲請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 29.7 公分),並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一、二及範例),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法院組織法第99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於「民事聲請全程開庭錄音、OCR電子卷證、請准訴訟救助狀」上載明聲請人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且其部分內容非以我國文字書寫,其書狀不符程式,於法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1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97年度訴字第71號事件全部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依上開規定之說明,亦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日期: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