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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衛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6號聲 請 人 陳薇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均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後仍未繳納,而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7日送達於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並由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