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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衛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20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9日遭強制住院於淡水馬偕紀念醫院,惟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因符合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之情形,經強制住院於淡水馬偕紀念醫院,惟因強制住院期間已滿且其狀況已穩定,是於113年9月9日解除強制住院並出院之事實,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函覆本院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相關資料在卷可稽(卷第23頁)。按聲請停止強制住院,非其受有不利益之事由繼續存在,不得為之,此乃訴訟法上之原則,聲請人既已出院,則就有無強制住院之事由及應否停止強制住院,均無判斷之實益,其停止住院之聲請,已失目的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