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未有任何被害妄想、躁鬱症或自言自語之症狀,卻因與前夫感情不睦,遭其在看診時向淡水馬偕紀念醫院精神科甲〇〇醫師誣指患有上述症狀,進而造成醫師誤診,實無證據可證伊罹患精神疾病,前夫更要求伊離婚及謀奪伊之財產,伊不需要強制住院,應將病床床位與重大傷病卡留給真正需要之人,為此聲請停止強制住院,希望法院能讓伊出院,同時還給伊與孫醫師清白。
二、按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嚴重病人者,如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且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卻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但詢問嚴重病人意見後,其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此有現行精神衛生法第2條第4款、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第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可參。又經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亦為同法第42條第3項前段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經診斷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出現外人要入侵自己
房間、手機遭到駭客侵入、妹妹要用蛋糕讓其墮胎等被害妄想,於113年2月9日起床後懷疑父親要使其墮胎而爭吵後,憤言宣稱要自殺,且情緒激燥,經家人報警後送往淡水馬偕紀念醫院急診,另縱經家人以驗孕棒及醫院2次檢驗確認未懷孕,仍堅信自己已懷孕,更因嚴重之被害妄想而未出門近3個月,並對家人與醫療團隊充滿敵意,復拒絕接受住院治療,為此由該院予以緊急安置,再由該院精神科專科醫師甲〇〇、乙〇實施強制鑑定後,認定聲請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繼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等情,有該院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急診病歷、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保護人意見書、保護人願任同意書、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該院護理紀錄等為佐(卷第23-72頁),亦經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自承確實遭他人入侵手機、妹妹拿蛋糕試圖讓其墮胎,及曾向家人表示要自殺等語(卷第77頁),堪認為實。是此,聲請人既已呈現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亦導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並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嚴重病人,且有傷害自己之虞,復經精神科專科醫師2名實施強制鑑定認有住院治療之必要,繼由衛生福利部審查會許可,已合於上揭法文規定,足認聲請人受強制住院之處分,應無違法或不當。
㈡聲請人之住院醫師於本院調查時陳稱:聲請人之現實感與病
識感不佳,也存在有懷孕等不實妄想,家人與醫療團隊都在其幻想體系內,仍可能因懷疑家人要讓其墮胎,進而做出攻擊行為,目前依然需要繼續住院治療,之後再轉銜接社區治療等語(卷第79-81頁),另證聲請人強制住院後雖已獲得一定之醫療協助,但在現階段尚有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無從停止強制住院。
㈢綜上,聲請人前受之強制住院處分並無違誤,目前亦有繼續
住院治療之必要,業如前述,可認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自應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