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賢國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曾因遭人跟蹤騷擾而多次提告及報警,然某次員警前來寧夏夜市油條店前處理時,卻未盤問跟蹤者,還在詢問伊之身分證字號後,用不佳之態度叫伊滾開,可見伊始為被害人。又伊最近搬至新家,才隨身攜帶鐵鎚要找裝潢材料,但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凌晨3、4時許,發現遭人跟蹤而拿起鐵鎚之木頭部分自衛,並無傷害他人之意思,該人也因心虛而自行離開,為此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停止強制住院。
二、按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嚴重病人者,如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且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卻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但詢問嚴重病人意見後,其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現行精神衛生法第2條第4款、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第4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亦為同法第42條第3項前段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經診斷患有妄想症,且持續出現被害妄想及幻聽等症
狀,自稱遭警消機關與國外情治單位利用進行人體試驗,遭打入很多奈米粒子到腦中,還在租屋處覺得遭到跟蹤騷擾,更因懷疑遭到員警腦控而數次破壞警察摩托車,繼於113年4月16日夜間懷疑遭路人跟蹤,衝至該人面前持鐵鎚揮舞,疑似有誇大妄想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且聲請人拒絕住院治療,乃由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下稱北投醫院)緊急安置,並由該院精神科專科醫師曾裕庭及曾志傑實施強制鑑定後,認定聲請人為嚴重病人,且有傷害他人之虞,亦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繼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等情,有北投醫院病患基本資料、家族治療紀錄單、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診斷證明書、意見說明、保護人意見書、執行緊急安置通知單、強制住院審查結果說明書、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為佐(卷第9-12、13、15-17、21、23-
27、29、31-32、33-36、39、19、37頁),堪認為實。從而,聲請人既為精神衛生法所定之嚴重病人,且有傷害他人之虞,亦經強制鑑定有強制住院之必要,並由衛生福利部審查會許可強制住院,核與上揭法文規定相合,堪認聲請人所受之強制住院處分,應無違法。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主治醫師於調查時之陳述,認聲請人目前之
妄想狀況仍然嚴重,且不具有病識感,併考量聲請人曾有破壞警員摩托車及朝路人揮舞鐵鎚等行為,亦如前述,可認聲請人現階段仍有繼續住院接受專業醫學治療之必要,故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難認有據。
㈢聲請人雖主張:伊曾因遭人跟蹤騷擾而多次提告及報警,員
警前來後卻值勤態度不佳,且因最近搬至新家,始隨身攜帶鐵鎚,但於113年4月16日凌晨3、4時許發現遭人跟蹤,故拿起鐵鎚之木頭部分自衛云云,未見舉證以實其說,已難憑信,且衡諸裝潢房屋應無在凌晨時分進行之可能,益見聲請人之上述主張顯非合理,無從採取,應併敘明。
㈣綜上,聲請人所受強制住院之處分尚無違誤,且目前有繼續
住院接受治療之必要,應認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