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40號原 告 楊信娟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蔡㚡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信慧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