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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46號原 告 陳蔡杏珠即金春發牛肉店台北承德店訴訟代理人 陳詩瑩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少峯間請求返還營業收入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1萬4,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萬5,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返還營業收入
裁判日期: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