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 告 高有志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仕翰、兆豐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3,600元(計算式:310萬元+613,600元=3,71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