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48號抗 告 人 王光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俐如等間確認契約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5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48號抗 告 人 王光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俐如等間確認契約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5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