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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53號原 告 劉坤圖被 告 張婉琳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780/75300,下稱系爭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並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8年1月10日以信託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㈡、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其二項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建物(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之面積共計為

38.74坪【計算式:〔40.19+4.58+44.97+(1311.21×2923/100000)〕×0.3025=38.74,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二位】,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用途、屋齡、面積之房屋(含所在土地)交易單價每坪約新臺幣(下同)48萬5,000元,則本件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格應為1,878萬8,900元(計算式:38.74坪×48萬5,000元=1,878萬8,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8萬8,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7,35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5萬7,430元後,尚應補繳11萬9,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