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7號原 告 明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植梁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參照)。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確認被告對其之債權不存在,爰按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