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48號原 告 卡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鈞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複代理人 王冠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瑕疵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