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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6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50號原 告 倉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益上列當原告與被告李麗梅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價金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