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 告 台和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燕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2,7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